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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0428执489号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利民、许海平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利民,许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0428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局长。被执行人张利民,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兴隆村。被执行人许海平,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兴隆村。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利民、许海平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行执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