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苏0582民初3683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谢惠峰,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5月17日以被告未到庭且目前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唐奇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