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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683号

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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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苏0582民初3683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谢惠峰,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5月17日以被告未到庭且目前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唐奇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