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22号原告楚志远,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彦玲,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苹,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玉亭,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位爱明,女,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邵怡卓,男,200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刘丽苹,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回郭镇刘村村永安路**号附*号。系邵怡卓的母亲。被告邵默涵,女,200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刘丽苹,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回郭镇刘村村永安路**号附*号。系邵怡卓的母亲。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号国际企业中心*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长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志远诉被告王彦玲、刘丽苹、邵玉亭、位爱明、邵怡卓、邵默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此事故的其他受害人王彦玲及刘丽苹、邵玉亭、位爱明、邵怡卓、邵默涵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分别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2015)巩民初字第4145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该二案正在二审中,本案必须以该二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崔新花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