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22号罪犯马松吉给,男,东乡族,生于1988年7月3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酒肃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松吉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酒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16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生产改造岗位上,能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定额。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共记功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松吉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松吉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