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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472-3号

薛付平与米建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付平,米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472-3号申请执行人薛付平,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米建军,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川0121执47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米建军银行的账户;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川0121执47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米建军所有位于简阳市简城镇健身街X号附X号(凌江峰阁)X层(产权证号:2XXXXXXX7,建筑面积:301.43平方米)和位于简阳市简城镇健身街X号附X号(凌江峰阁)X层(产权证号:2XXXXXXX3,建筑面积:326.8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现被执行人米建军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米建军在银行存款(限额在145000元以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米建军位于简阳市简城镇健身街X号附X号(凌江峰阁)X层(产权证号:2XXXXXXX7,建筑面积:301.43平方米)和位于简阳市简城镇健身街X号附X号(凌江峰阁)X层(产权证号:2XXXXXXX3,建筑面积:326.8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