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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285号

王超与李志君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超,李志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285号申请人王超,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志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