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2147号罪犯朱书景,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温苍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书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浙温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书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书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书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书景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