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16号申请人XX钢,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会海,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XX钢以被申请人王会海欠其借款10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会海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XX钢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会海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XX钢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捷达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