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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470号

刘兵与王延钢、初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兵,王延钢,初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470号

原告:刘兵,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王延钢,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初艳霞,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王延钢、初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