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470号
原告:刘兵,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王延钢,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初艳霞,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王延钢、初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