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泽楠、林芳,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盛文财,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朱作清,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谢福平,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盛文财、朱作清、谢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文财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被执行人朱作清、谢福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盛文财、朱作清、谢福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盛文财、朱作清、谢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胡志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