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119号
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大美公寓6幢6-3、6-4室。
法定代表人:刘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姚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闻翔,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闻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琳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