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119号
原告:厉回春。
被告:王伟锋。
被告:傅慧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回春与被告王伟锋、傅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厉回春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厉回春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黄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厉回春与王伟锋、傅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119号
原告:厉回春。
被告:王伟锋。
被告:傅慧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回春与被告王伟锋、傅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厉回春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厉回春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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