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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119号

厉回春与王伟锋、傅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厉回春,王伟锋,傅慧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6119号

原告:厉回春。

被告:王伟锋。

被告:傅慧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回春与被告王伟锋、傅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厉回春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厉回春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黄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