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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32号

罗世文、曾桂珍等与曾碧房、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世文,曾桂珍,曾碧房,刘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罗世文。

申请执行人:曾桂珍。

被执行人:曾碧房。

被执行人:刘翠英。申请执行人罗世文、曾桂珍与被执行人曾碧房、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