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罗世文。
申请执行人:曾桂珍。
被执行人:曾碧房。
被执行人:刘翠英。申请执行人罗世文、曾桂珍与被执行人曾碧房、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