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斯某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图某某,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斯某某与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巡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刚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