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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00932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0093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59938.14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