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龙。被执行人李朋。被执行人赵桂香。申请人马金龙与被执行人李朋、赵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金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51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韩长波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