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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执80-1号

关梅与关飞、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梅,关飞,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80-1号申请人关梅,女,回族。被执行人关飞,男,回族。被执行人王莉(王明英),女,汉族。申请人关梅与被执行人关飞、王莉(王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关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47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辉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修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