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572号原告王移平,男,198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锦舟,男,198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移平与被告骆锦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移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移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惠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家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