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一初字第1163号

顾文泉、白雪晴等与孙铁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文泉,白雪晴,白小天,李秀岭,孙铁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163号

原告:顾文泉,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原告:白雪晴,女,200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原告:白小天,男,201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原告白雪晴、白小天

法定代理人:顾文泉(系原告白雪晴、白小天之母),上列原告。

原告:李秀岭,女,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铁檩,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建斌,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休闲广场北侧联通大厦*楼。

负责人:杨东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泉、白雪晴、白小天、李秀岭与被告孙铁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涉及刑事诉讼,现深州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本案需要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江志

审判员  吴铁奎

审判员  冯伟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