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505号
原告:谢桂安,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磊,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银发,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负责人:李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安与被告张银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桂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谢桂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桂安负担。
审判员 檀丽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