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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23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超与被执行人金东锡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超,金东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23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超,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金东锡,男,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文超与被执行人金东锡之间买卖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被执行人金东锡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文超尚欠货款219951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10月11日至付货款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46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金东锡负担】,申请执行费3292.2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延执字第1723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金东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723-1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金东锡出境,将被执行人金东锡的有效护照予以作废,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办理新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因被执行人金东锡无法查找,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金东锡公告送达(2015)延执字第1723号案件的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5)延执字第1723号执行决定书、(2015)延执字第1723-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金东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文超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东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文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