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513号

张守忠与张兆举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守忠,孙怀英,张兆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守忠,男,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孙怀英,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兆举,男,住茌平县。申请人张守忠、孙怀英与张兆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荣英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关账户,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黎明代

审判员 陈 默代

审判员 宋 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