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守忠,男,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孙怀英,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兆举,男,住茌平县。申请人张守忠、孙怀英与张兆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荣英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关账户,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黎明代
审判员 陈 默代
审判员 宋 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