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761号原告李各生,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王作省,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周玉辉,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王作友,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周丙东,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各生与被告王作省、周玉辉、王作友、王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各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李各生负担。
审 判 长 许春雷
人民陪审员 朱大勇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