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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恢字第00008号

徐闯与新沂市服装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闯,新沂市服装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徐闯,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新沂市服装厂,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吴维诚,厂长。申请执行人徐闯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徐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6)徐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敬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