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1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周月松,组长。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2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谭珍英,组长。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3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宋锡林,组长。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4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黎吉保,组长。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5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何海荣,组长。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6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邱春友,组长。
被执行人:廖隆庆。
被执行人:陈春保。申请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1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2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3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4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5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罗希村第6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廖隆庆、陈春保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贺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廖隆庆、陈春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照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