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卢茜。被执行人张广乐。申请执行人卢茜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广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广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广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创福
审 判 员 彭苏平
代理
审判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