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6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百思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椰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琴,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鼎盛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口百思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鼎盛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张汉政
审判员黄健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