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22执字第25号

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赖学鹏,该××经理。被执行人罗某吉。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二忠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民二终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