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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宏与被执行人张保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靖民初字第03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某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宏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