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8民初725号

原告天津市国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国泰线缆有限公司,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25号原告天津市国泰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斌,该公司经理。地址:天津市东丽区,组织机构代码:78030467-X。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又名刘彬),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国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国泰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国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国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