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401号原告苏海军,男,汉族,交城县人。委托代理人林琳,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林平,男,汉族,人。被告严英英,女,成年,汉族,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离石区龙凤大街副食品公司2号楼门店2层。负责人王秉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军与被告高林平、严英英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海军承担。
审判员郭永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贺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