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淼,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三居委*组***号。申请执行人张党利,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路1路。身份证号码:6104251981********。被执行人姬登贤,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米涧乡王梁村。身份证号:6127251970********。申请执行人李淼、张党利与被执行人姬登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663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