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21民初351号
原告:涂泽得,男,汉族,1940年9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吴耀清,南昌县泾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涂友弟,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泽得与被告涂友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涂泽得诉称:2009年1月7日,被告涂友弟(小名涂小九)以购买垃圾车为由向原告借款4800元,约定利息为每1元一个月1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一直推脱说没钱,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涂友弟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8080元,原告涂泽得同意被告涂友弟还款4500元,每月偿还1500元(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7月15日、8月15日付款),原告涂泽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涂友弟未按期还款,需偿还原告涂泽得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泽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杜正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红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