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号。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何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星鲜,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茹富强,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执行人蒲应琪,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茹富强、蒲应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2749.15元(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8元、执行费1742元,共计人民币125869.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茹富强、蒲应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蒲应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xxxxxxxx账户上的工资收入。经查,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字第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