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1439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黎武生,何燕华,黎文生,黄权省,冼慕贞,何志冠,姚艳荷,何志标,梁颖恩,何永,黎婉瑶,何振林,曾绮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439号-5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72195341-8。负责人周伙荣。被执行人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十二号地之一C座西112。组织机构代码55725876-2。法定代表人何燕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9-1号地E东15。组织机构代码69818410-3。法定代表人黄权省。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9-1号地E东16。组织机构代码56257724-X。法定代表人何志标。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9号地5号。组织机构代码55168190-6。法定代表人何永。被执行人黎武生,男,壮族,1987年5月4日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何燕华,女,汉族,1988年2月2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文生,男,壮族,1984年8月22日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黄权省,男,壮族,1974年11月7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冼慕贞,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志冠,男,汉族,1981年2月4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姚艳荷,女,汉族,1983年6月2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志标,男,汉族,1984年1月7日生,住广东省顺德区。被执行人梁颖恩,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永,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婉瑶,女,汉族,1957年7月17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振林,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绮丽,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黎武生、黎文生、何燕华、黄权省、冼慕贞、何志冠、姚艳荷、何志标、梁颖恩、何永、黎婉瑶、何振林、曾绮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54419.76元、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以3754419.7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71107.91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102682.9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以3771107.9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33159.7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55481.95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以3733159.7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09264.34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55091.05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以3709264.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五、被执行人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50964元。

六、被执行人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执行人黎武生、何燕华、黎文生、黄权省、冼慕贞、何志冠、姚艳荷、何志标、梁颖恩、何永、黎婉瑶、何振林、曾绮丽对上述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执行人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黎武生、何燕华、黎文生、黄权省、冼慕贞、何志冠、姚艳荷、何志标、梁颖恩、何永、黎婉瑶、何振林、曾绮丽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113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帝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黎武生、黎文生、何燕华、黄权省、冼慕贞、何志冠、姚艳荷、何志标、梁颖恩、何永、黎婉瑶、何振林、曾绮丽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83553元。2015年10月1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请求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2016)粤0604执变申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3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佛山市毅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5.35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鸿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6.36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何燕华银行存款7948.65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权省银行存款2408.41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冼慕贞银行存款8552.43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志冠银行存款1935.6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振林银行存款1267.12元、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梁颖恩银行存款825.63元,合计27559.55元,其中7559.55元扣作本案执行费,余款20000元已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冼慕贞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华路B51号力丰豪庭B座503房的房产。经查,该房产设置了两个抵押权,第一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抵押权人向本院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冼慕贞暂计至2015年2月11日尚欠抵押权人139806.42元。第二抵押权人为黄东群,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无法找到黄东群,其未向本院申报债权,其设置抵押的担保债权数额为100万元。佛山市南兴宇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佛兴房字第[2015]051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对上述房产估值为323665元,远低于所欠抵押权人的债权,因此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上述房产不予拍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志标、梁颖恩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天宁路19号海琴水岸18栋1101的房产。经查,该房产设置了两个抵押权,第一抵押权人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抵押权人向本院申报债权,被执行人何志标、梁颖恩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尚欠抵押权人732125.27元。第二抵押权人为何志巨,抵押权人向本院申报债权,被执行人何志标、梁颖恩尚欠抵押权人本金100万元。佛山市南兴宇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佛兴房字第[2015]051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对上述房产估值为1302910元,远低于所欠抵押权人的债权,因此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上述房产不予拍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黎武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贝沙轩A座1002房(房地产权证号03××28),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佛山市南兴宇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939249元(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并依法委托佛山市中盛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60112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执行局大厅以601120元的价格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共5人参与变卖摇珠抽签,其中广州大良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22804-1)中签买受,上述变卖款已足额交至本院。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扣除评估费用3000元后,余款598120元退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振林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台,因车辆流动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代理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