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华,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理人郭园妹,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汤巧军,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潘永华、
审判员叶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永华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