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813号
原告:钱军。
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文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诉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3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钱军负担。
审判员 蒙自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