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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813号

钱军与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军,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813号

原告:钱军。

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富,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文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诉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3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钱军负担。

审判员  蒙自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