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72号申请人王伟,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滕炳兰,女,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伟、滕炳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伟、滕炳兰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5月1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英法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东大原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2003136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5)第090060176号】,由甲方王伟继承,归甲方王伟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