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民终462号

余泽钦、余伦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泽钦,余伦秀,廖远恒,广州市白云区君溢贸易商行,广东新科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辰健贸易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泽钦,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伦秀,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远恒,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余泽钦,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君溢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新市花园新花一街*号***房。

负责人:罗志勇,该商行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科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兴平五路南边及赤城八路西边路段。

法定代表人:江伟斌,该公司经理。

原审

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辰健贸易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街大岗二巷**号***室。

负责人:肖玲玲。上诉人余泽钦、余伦秀、廖远恒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君溢贸易商行、广东新科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辰健贸易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余泽钦、余伦秀、廖远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上诉人余泽钦、余伦秀、廖远恒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余泽钦、余伦秀、廖远恒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诉处理。上诉人余泽钦、余伦秀、廖远恒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泽钦、余伦秀、廖远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雄

审 判 员  梁宗军

代理

审判员  蔡旻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