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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700号

段文华与吴印甲、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文华,吴印甲,刘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1民初700号

原告:段文华,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周村镇师段村人。

委托代理人:屈红明,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印甲,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石家庄村人。

被告:刘洪,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印甲之妻。

原告段文华与被告吴印甲、刘洪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春密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文华的委托代理人屈红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印甲、刘洪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文华诉称: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暖气片。至2015年4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价款1045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450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2015年4月24日被告吴印甲为原告出具的10450元欠条一张。被告吴印甲、刘洪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吴印甲从原告处购买暖气片。2015年4月24日,被告吴印甲向原告出具10450元欠条一张。经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450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吴印甲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陈述,被告吴印甲尚欠原告价款10450元事实清楚。原告催要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就本案而言,因被告吴印甲向原告所负该笔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共同债务,依法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印甲、刘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欠款10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