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陈家礼,男,193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山,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老河口市牧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铁牛,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童元超,老河口市袁冲司法所干部。被告襄阳市引丹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熊化国,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涛,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童元超,老河口市袁冲司法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礼与被告老河口市牧场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引丹工程管理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卢勇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文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