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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60号

陈家礼与老河口市牧场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引丹工程管理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陈家礼,老河口市牧场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引丹工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陈家礼,男,193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山,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老河口市牧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铁牛,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童元超,老河口市袁冲司法所干部。被告襄阳市引丹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熊化国,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涛,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童元超,老河口市袁冲司法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礼与被告老河口市牧场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引丹工程管理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卢勇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文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