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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912号

李德印与刘芝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德印,刘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912号

原告:李德印。

法定代理人:李建港。

被告:刘芝东。

法定代理人:芦庥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印与被告刘芝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德印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