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912号
原告:李德印。
法定代理人:李建港。
被告:刘芝东。
法定代理人:芦庥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印与被告刘芝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德印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