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何仕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何台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冬兰,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何仕平与被告何台有、李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何仕平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台有、李冬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仕平撤回对被告何台有、李冬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何仕平负担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