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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字第344号

何仕平与何台有、李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仕平,何台有,李冬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何仕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何台有,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冬兰,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何仕平与被告何台有、李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何仕平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台有、李冬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仕平撤回对被告何台有、李冬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何仕平负担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