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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566号

林勇申请内蒙古镫口灌区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勇,内蒙古镫口灌区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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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林勇,男,43岁,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内蒙古镫口灌区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致平,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本院执行林勇申请内蒙古镫口灌区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92015)通劳人仲决字第5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2月1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2015)通劳人仲决字第55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图拉古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