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837号之一原告焦作市山阳区群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杨保中。委托代理人刘红兵、郑国涛,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群翔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群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山阳区群翔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交为29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林素花
审判员 李秀华
审判员 蒋亚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