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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449号

温希民与赵全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希民,赵全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温希民。被执行人赵全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希民与被执行人赵全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