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温希民。被执行人赵全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希民与被执行人赵全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
温希民与赵全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温希民。被执行人赵全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希民与被执行人赵全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