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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623号

陈喜鹏与方唐勋、骆芝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喜鹏,方唐勋,骆芝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623号

原告:陈喜鹏。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宏,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唐勋。

被告:骆芝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鹏诉被告方唐勋、骆芝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鹏于2016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喜鹏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陈喜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小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