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623号
原告:陈喜鹏。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宏,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唐勋。
被告:骆芝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鹏诉被告方唐勋、骆芝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鹏于2016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喜鹏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陈喜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小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