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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207号

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与姜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207号

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营者:崔保胜。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军。

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姜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陈寿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