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207号
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营者:崔保胜。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军。
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姜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陈寿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