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邓相华,女,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高晓利,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邓相华与高晓利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相华依据(2014)敖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高晓利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