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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执34号

曹忠芹与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忠芹,李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曹忠芹,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海军,男,4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曹忠芹申请执行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海军给付欠款67000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987.5元,合计6998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海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海军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10000元;2.被执行人从5月份每月给付3000元;3.到2016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李海军于达成和解协议当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5月5日给付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富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杨长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志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